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依照有关规定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学校按公布的招生计划录取,具体招生计划见各省(市、区)的招生计划专刊。
第十九条 2013年学校食品科学与工程类(食品科学与工程、食品质量与安全、粮食工程)、生物科学类(生物科学、生物技术、生物工程)、化学类(应用化学、材料化学)、化工与制药类(化学工程与工艺、轻化工程)、机械类(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包装工程)、电气类(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自动化)、计算机类(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网络工程、数字媒体技术)、土木类(土木工程、交通工程)、工商管理类(工商管理、市场营销、会计学、旅游管理)、设计学类(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动画)、外国语言文学类(英语、翻译)专业按大类招生。
第二十条 学校在调档时,认可教育部和各省(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的政策性加分,但同一考生如有多项政策性加分,只能取最高的一项分值。
第二十一条 学校第一志愿的投档比例一般为120%,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市、区),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105%以内,学校根据各省(市、区)生源情况,投档比例将作适当调整。
第二十二条 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如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学校可以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
第二十三条 考生专业安排办法按照“专业级差”录取规则,即在第1专业与第2专业设级差1分,第2专业与第3专业设级差1分,第3专业以后的专业不设级差视为平行专业志愿,等效基准成绩相同时按英语、数学单科成绩的先后排序;在江苏省实行“先分数后等级”和“专业级差”录取规则;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
第二十四条 报考我校外国语言文学类(英语、翻译)专业的考生要求英语单科成绩应在良好以上,报考信息与计算科学、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人才培养计划)专业的考生要求数学单科成绩应在良好以上。
第二十五条 湖北省的水产养殖学、食品科学与工程类(中外合作办学)(食品科学与工程)、机械设计制造类(中外合作办学)(机械设计及自动化)专业只招收有该专业志愿的考生,当填报该专业志愿生源不足时,可在投档线下降分录取有该专业志愿的考生,直至同批次线。
第二十六条 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在其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情况下,学校将给予退档处理。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给予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