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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规则第八条学校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文件的规定,按照学校在生源所在地的招生计划以及考生志愿,按考生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龋第九条学校的录取工作采取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方式进行。第十条学校根据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确定的录取方式进行录龋第十一条进档考生,按专业级差的方式确定专业(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按“专业志愿清”的录取规则确定专业),专业级差根据当年录取情况而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做退档处理。(1)考生分数未达到学校最低录取线;(2)考生分数未达到所报专业最低录取线,且不服从分配;(3)在计划数有限的情况下,对于同等分数、志愿条件的考生,学校优先录取三好学生、优秀学生等受奖励者。第十二条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年度加分政策,由学校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承认,并在网络上予以公布;加分仅在考生进档时有效,考生在专业分配上按原始成绩排队,不享受加分。此外,学校建立优秀学生推荐制度,并根据当年政策,在专业分配上,对受推荐的优秀学生给予加分。第十三条学校各专业的录取以高考总分为准,对考生相关科目的成绩一般不作具体要求。第十四条除外语类专业外,其他专业不限制语种。电气信息类及国防生等部分专业外语教学采用英语授课。第十五条除艺术类专业外,我校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文件精神,对考生的身体条件不做特殊要求。第十六条学校在招生计划未完成的情况下,接收调剂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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